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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系列之【保障金融消费者八项权利,防范违法违规金融活动】
金融消费者八项权利: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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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二、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的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四、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五、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六、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
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七、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
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和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八、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内容节选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以案说险 |
非法金融活动千千万,交银国信提醒您尤其注意以下几种:
1、引诱汇款诈骗。犯罪分子以群发短信的方式直接要求对方向某个银行帐户汇入存款,由于事主正准备汇款,因此收到此类汇款诈骗信息后,往往未经仔细核实,即把钱款打入骗子账户。
例: 王女士收到来自房东的一条短信,告知其由于房东本人需要更换银行卡,请王女士本月将房租打至房东儿子的账户。王女士正打算这两天找时间将房租打给房东,碰巧收到短信,为避免自己忘记,赶紧将钱转至房东提供的账户。几天后,王女士却接到房东电话,表示尚未收到房租。此时,王女士惊觉自己可能被诈骗,遂报警。 |
2、钓鱼网站诈骗。犯罪分子以银行网银升级为由,要求事主登陆假冒银行的钓鱼网站,进而获取事主银行账户、网银密码及手机交易码等信息实施诈骗。
例: 张先生的手机收到一条短信,提示他的网银需要升级。张先生立即登录短信提供的网址进行操作。两天后,张先生再次登录网银准备给家人汇款时,却发现账户中的大额款项不翼而飞!警方调查发现,这是一个典型的钓鱼网站诈骗案。“钓鱼网站”与真正的银行官方网站十分相似,一旦用户在“钓鱼网站”上进行操作,犯罪分子就可以通过木马程序窃取用户的账号和密码,再利用窃取的用户账号和密码登录网上银行,从而将受害者的资金转移至其所控制的账户。 |
3、银行卡盗刷。犯罪分子用各种非法形式,如假冒银行以提升额度等原因为由让持卡人提供有效期等各种信息,在ATM机上安装摄像头或者吞卡装置等方式,套取他人信用卡信息,从而盗取持卡人资金。
例: 李先生由于急需现金,遂去家附近的ATM机取款。取款时银行卡不慎被ATM机吞入,李先生立即根据ATM机上粘贴的服务热线告示,联系“银行客服”,并根据要求告知自己的银行卡密码等账户信息,被告知三日后可至银行领取新卡。第二天,李先生手机收到短信,提示其被ATM机吞入的银行卡被支取现金五万元。此时,李先生察觉到自己可能遭遇了诈骗,于是报警处理。警方调查发现这是一起典型的银行卡盗刷案,犯罪分子预先堵塞ATM机出卡口,并在ATM机上粘贴虚假服务热线告示,诱使银行卡用户在卡“被吞”后与其联系,套取密码,待用户离开后到ATM机取出银行卡,盗取用户卡内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