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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系列之【《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小课堂】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确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基本框架制度,并对各个环节的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其中与金融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吧!
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
什么是消费者金融信息 消费者金融信息是指银行、支付机构通过开展业务或者其他合法渠道处理的消费者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与特定消费者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相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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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中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处理消费者金融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三不得四应当”:
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
不得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
不得变相强制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
应当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同意银行、支付机构将其金融信息用于营销等目的。
应当明示收集、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留存有关证明资料。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超出范围使用。
银行、支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消费者金融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注意: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以金融消费者不同意处理其金融信息为由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但若金融消费者不能或者拒绝提供必要信息,致使银行、支付机构无法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对其金融活动采取限制性措施,确有必要时,银行、支付机构可以依法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
信息披露制度
《实施办法》中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并依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特性,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相关信息:
1、金融消费者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变更、中止和解除合同的方式及限制。
2、银行、支付机构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3、贷款产品的年化利率。
4、金融消费者应当负担的费用及违约金,包括金额的确定方式,交易时间和交易方式。
5、因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产生纠纷的处理及投诉途径。
6、银行、支付机构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7、在金融产品说明书或者服务协议中,实际承担合同义务的经营主体完整的中文名称。
8、其他可能影响金融消费者决策的信息。
注意: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说明重要内容和披露风险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留存相关资料,自业务关系终止之日起留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销禁止
《实施办法》中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营销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欺诈、隐瞒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2、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或者隐瞒限制条件等,对过往业绩或者产品收益进行夸大表述。
3、利用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已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提供保证。
4、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对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的未来效果、收益或者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
5、其他违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行为。
注意:银行、支付机构实际承担的义务不得低于在营销宣传活动中通过广告、资料或者说明等形式对金融消费者所承诺的标准。
格式条款
《实施办法》中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时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字体、字号、颜色、符号、标识等显著方式,提请金融消费者注意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利率、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事项、风险提示、纠纷解决等与金融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金融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以通知、声明、告示等格式条款的方式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1、减轻或者免除银行、支付机构造成金融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2、规定金融消费者承担超过法定限额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
3、排除或者限制金融消费者依法对其金融信息进行查询、删除、修改的权利;
4、排除或者限制金融消费者选择同业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5、其他对金融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注意: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存在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或者隐患的格式条款和服务协议文本及时进行修订或者清理。